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單位之前年度建立的職工宿舍以及食堂,進項稅額均未抵扣;今年根據集團的安排,將職工宿舍、食堂租賃給第三方公司承包運營,我單位向承租單位開具增值稅租賃發票。
根據增值稅的規定,“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改變用途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據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請問,我單位這種情況是否屬于改變了用途,是否可以將之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按上述公式計算抵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貴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條款規定的條件,是可以將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按上述公式計算抵扣的。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