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家公司土地是2014年購買的,今年在該土地上建設房屋需要向規劃局繳納一筆基礎設施配套費,稅務局通知要按繳納的配套費補交契稅,是否應該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購買的土地上若干年后繳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應當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的規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列入土地成交價格中的一部分,因此在計算契稅時,應當將其計入土地的成交價格中。
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定義和用途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這項費用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等多個方面。
契稅的計稅依據和征收方式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成交價格。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契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來計算的。因此,如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被計入土地或房屋的成交價格中,那么它就會間接地影響契稅的應納稅額。
綜上所述,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土地成交價格的一部分,應當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