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銀行簽訂美元存款+期權產品協議,以一個月100萬美元為例,假日當日即期價格7.065,我公司辦理1個月期限美元存款,利率4.3%。同時辦理一筆執行價格為7.15的美元對人民幣單一賣出看漲期權,到期效果如下:
1.到期日即期價格低于7.15,不結匯。
2.到期日即期價格高于7.15,需按照7.15結匯或平盤軋差,價 格優于交易日鎖定一個月的遠期結匯價7.05。
無論是否結匯,我公司均能拿到期權費收入1103美元(確定收益),加上美元存 款收益3583美元。以上該筆交易取得的期權費收入+美元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印花稅?政策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 1.印花稅不用繳納印花稅,你所列舉的協議不是印花稅法列舉應稅憑證。期權存在固定資產收益的,需要繳納增值稅,收益不固定的,不用繳納增值稅。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