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者制成品內銷的,海關除依法征收稅款外,還應加收緩稅利息,請教下,加收緩稅利息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請提供稅收文件支持,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海關依法征收的緩稅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1。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四)規定,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2。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三)也明確規定,稅收滯納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因此,海關依法征收的緩稅利息屬于稅收滯納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