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商鋪,收取的保證金,中途客戶不履行繼續租賃義務,企業針對保證金應該怎么賬務處理,該筆收入是否屬于增值稅里的價外費用?是否涉及房產稅?
客戶直接走了,沒有簽訂任何協議,和簽訂合同解除協議的在賬務處理上,是否有區別?
2.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地下室使用權,收取的定金,或者說是意向金,后期客戶不要了,這筆款也不用退回了,可以做營業外收入嗎?應該怎么做合適,涉及那些稅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不需要退還的保證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因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代為收取并符合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因此,不退還的保證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關于房產稅,不需要退還的保證金也不涉及房產稅。房產稅是對房產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而保證金并不屬于房產的范疇,因此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綜上所述,不需要退還的保證金既不屬于增值稅的價外費用,也不涉及房產稅。
當客戶支付的定金因為某些原因不被退還時,對于商家而言,這筆收入實質上是一種額外的收入。因為它并非源于正常的銷售業務,而是由于特定情況產生的收入,所以通常被歸類為營業外收入。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