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今年9月變更了公司名稱,但10月份取得了一張增票,稅務系統可抵扣。請問,此種情況需要退還重要嗎?(重開較麻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分情況,企業變更后,要看名稱是否及時向稅務部門辦理變更.
1、因為辦理變更手續需要時間,而且企業變更名稱,工商變更剛變完就趕上納稅申請時間,這時稅務部門還沒有辦完變更手續,這時開的發票是可以抵扣的.
2、如果工商和稅務原來企業名稱都變更完畢,系統的名字已經變成了單位的新名稱,那么就不可以抵扣了,系統也無法認證了.
如果公司的變更僅是名稱發生變更,稅號沒有變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日期是在公司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變更以前的,可以在認證通過后申報抵扣;如果開具日期是在公司名稱變更以后的,發票開具的名稱還是原來老的名稱,則屬于不符合規定開具的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如果只是企業名稱變更了,其他如法定代表人、辦稅人員、經營地址等等都沒變,那么只需要帶上新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原來的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到稅務機關填寫《變更稅務登記表》;
進行稅務登記變更(前提是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企業名稱都已經變更)并將已經填開和沒有填開的發票(包括向稅務機關領購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自印的發票),向稅務機關進行繳銷然后重新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或者自印發票.新的發票專用章可以先行刻制,但必須與變更后的企業名稱相同.免稅證明如果沒有到期,可以不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