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21年本企業在上市前,進行了股改,成為股份制企業。之后發行股票,吸收了內部及外部投資人的投資,產生了資本溢價4.27億元,然后公司從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6.920066股,合計轉增股本226270759元。經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審驗,截至2021年5月21日止公司已收到新增注冊資本226270759元。增資方式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咨詢: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增股本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目前公司與稅務部門產生歧義。希望達到貴司相關專家的指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然而,股本溢價轉增資本并不屬于上述征稅范圍內的所得。因此,從法律條文的角度來看,股本溢價轉增資本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與個稅的關系,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在本質上是對公司資本結構的調整,而非對股東進行實質性的利潤分配。在轉增過程中,股東并未獲得現金或實物等形式的收益,而是增加了對公司的權益份額。因此,這一行為并不構成個人所得稅法意義上的“所得”,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