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在香港注冊了一家100%控股的分公司,報表沒有合并的,內地公司想進行分紅,能否通過香港公司進行分紅美金支付,20%的姑息紅利所得在內地申報繳納。是否可以這樣操作,有風險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公司分紅需要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依據決議對公司股東進行分紅。公司境外分支機構未與總公司進行報表合并,個人人理解分公司企業所得稅與總公司應當是獨立核算的,這種情況下分公司如果代總公司支付分紅款個人理解屬于借款,今后還需要總公司歸還的,所以建議在總公司進行分紅比較合理。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