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接問【243879】編號問題,提出如下問題:
回復:你公司這種情況不符合企業重組-合并這種形式,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根據財稅【2009】59號 不符合對應的具體條款?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A、B公司是統一境外股東,不涉及合并支付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