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
我公司是一家施工企業,由于欠付供應商材料款和勞務款無法正常支付,為了盡快解決支付,經過雙方寫協商,找了集團內部一家房地產公司,使用該房地產公司的商品房抵工程款。房地產公司將房屋直接銷售給供應商,房地產公司形成應收商品房款,然后三方簽訂債務重組協議將我公司應收轉移給房地產公司抵消房地產公司應收供應商的的商品房款。
以上操作是否可行?有么有稅收風險?有哪些政策可以支撐該操作?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上操作是可以的,以上操作沒有風險,就是債務重組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