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09]59號
六、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請問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具體計算,是否有相關案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好,
例如,在一項分立企業中,需要支付的交易總額為100萬元。如果其中86萬元是用股權支付的,那么就滿足了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總額85%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被分立企業會收到相當于86萬元的股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