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公司是廣西納稅人俱樂部的會員,我公司為銷售企業,于06年8月與家廠以代存銷售的方式簽訂購貨合同,合同約定:我公司于06年8月預付貨款450萬元(按每噸3000元),然后分批分次定價結算,于07年8月結算完畢,貨款多退少補。同月,我公司與外省一家銷售企業也簽定了銷售合同,合同約定內容與上相同。06年12月及07年1月廠家已陸續發貨我公司,我公司以廠家直調方式將貨移交外省企業。06年12月底我公司與廠家簽訂了補充協議,商定:廠家以暫估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暫定價和最終結算價差額從以后貨款中多增少退。因未定價,我公司收到專票后欲于07年1月以平價無票銷售的方式進行報稅,待定價后再開具專票給購貨單位,請問:1、這處理方法妥否,有無風險?2、如最終定價比暫定價低的話,我公司將是虧損銷售,這樣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如符的話,我公司要補充哪些佐證說明;如不符的話,請告知理由和相關規定。
因現為稅期,請指點。謝謝!
注:無論此事是否有典型性,請不要公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1、這處理方法稅法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2、如最終定價比暫定價低的話,關鍵要將最終定價與市場價相比較,如果明顯低于市場價,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參見稅務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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