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
您好!
A企業為1988年成立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合營期限屆滿為2006年,也已享受二免三減半。05年6月份,企業進行股權重組,外資退出,變為國有企業,05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05年上半年按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匯算清繳,05年下半年,按內資企業進行匯算清繳。05年10月按市政府改革改制的要求,企業依法于05年10月底完成改制,改制后,企業名稱未變,并承接所有債權債務,變為民營企業。06年11月初,經當地政府外經貿批準,美國投資者購買A企業25%股權,并修改了公司章程,06年12月初,依法辦理的工商、稅務變更。2007年初,A企業申請二免三減半,當地稅務局管理科管理員稱A企業不能享受二免三減半,理由為A企業以前已享受二免三減半,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可以享受,并說有文件規定。請問專家,是否有這方面文件?如有,請告訴文件號,A 企業的一系列變化,均是通過變更形式,如A企業通過新設立形式,是否才能享受二免三減半?請專家盡快解決。
謝謝!
俱樂部會員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沒有不能享受的文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60號:
一、外國投資者按照《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并購境內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者認購境內企業增資(以下簡稱股權并購),使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凡變更設立的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的股權比例超過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所適用的稅收法律、法規繳納各項稅收。
二、外國投資者通過股權并購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所制定的各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計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時,有關銜接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經營期開始及經營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頒發變更營業執照之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開始,至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經營年限終止日,為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
(二)前期虧損處理。變更設立前企業累計發生的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年限內,由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延續彌補。
(三)獲利年度的確定。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當年度取得經營利潤,扣除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后仍有利潤的,為其獲利年度。獲利年度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按照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企業選擇確定減免稅期的起始年度。
A企業通過新設立形式可以享受二免三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