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遼寧省石油化工規劃設計院財務主管,請專家解答科技型企業有哪些營業稅、企業所得適合我院的稅稅收優惠政策,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有關科技型企業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6]88號的規定,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對上述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下列技術開發費項目,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
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在投產經營后,其獲利年度以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其獲利年度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開始計算。
按照現行規定享受新辦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內資企業,應繼續執行原優惠政策至期滿,不再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決 定》(財稅字[1999]273號)有關稅收問題文件規定: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 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2、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 發的行為。?
3、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 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的?。
5、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二)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 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