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文化體制試點單位,類蓍于企業的改制,按照國資委批復的方案我們將現有的經營性凈資產出資設立一個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分帳的過程當中我們遇到了一個特殊的問題那就是:報社的特點一般都是增值稅倒掛即進項稅大于銷項稅,截止準日,我們的增值稅的進項稅款近幾千萬元,按照稅務局的說法不允許我們將其帶入新公司,即使分過去也不許我們抵扣。理由是:新公司與原報社的稅號不同,他們認為就是兩個不同的企業,而實際上,我們的經營業務是連續的,是把原來報社的帳一分為二,但報社帳已經沒有了經營業務,如果把原進項稅額留在原報社,不可以有抵扣的業務發生,對報社是一項損失,而新公司發生的業務不能抵扣原來的進項稅,況且我們截止準日,進稅稅大,說明我們交納了增值稅,如果稅務局把這部分進項稅退給我們,這個問題就解決了。請老師幫助分析一下,您有沒有解決該問題的建議和辦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根據稅法的精神,這是無法實現的。因為按稅法的定義,這不是普通的名稱變更,這是兩個納稅主體,所以是沒辦法延續抵扣或退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