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一個勘察設計單位,根據國稅函[2006]1245號文件的規定,我單位在計算總包項目的營業稅時,是“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那么,請問老師:我方在支付分包單位的分包款時,還需要對方開據正式發票嗎?如果對方沒有發票怎么辦?如果我方代扣營業稅,在支付分包款時,是否不再需要對方開據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是的,需要對方給開具發票。稅法沒有規定對勘察設計勞務的總包方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因此,您企業只管要求對方開具勘察設計費發票給您方才能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