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型企業.主要生產果酒,根據國稅發[2006]第66號文件,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準予從當期應納消費稅稅額中抵減《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消費稅。如果不是本公司直接進口而是向廈門某進口公司采購的葡萄原酒能否抵減消費稅?如果能,應辦理哪些相關手續?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熊勇 專家解答如下:適用于國稅發[2006]第66號第四條,境內從事葡萄酒生產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之間銷售葡萄酒,實行《葡萄酒購貨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見附件1)管理。證明單由購貨方在購貨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銷貨方憑證明單的退稅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已納消費稅退稅。?
生產企業將自產或外購葡萄酒直接銷售給生產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不實行證明單管理,按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規定: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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