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在2008年實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有一個概念,叫做來源于境內的收入。
假如我們委托國外的一個機構(或個人)為我們提供特定服務,我們從國內匯款到對方帳戶,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我們代扣企業所得稅?我們支付的這個款項是否可定義為來源于國內的收入?(注,該國外機構在國內沒有常設或臨時機構)
如果我們的人就在國外,委托一個外國機構(或個人)為我們提供服務,我們在當地支付外匯現鈔,這種支出是否可認定為來源于國內的收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委托國外的一個機構(或個人)提供特定服務,從國內匯款到對方帳戶,這種情況需要代扣企業所得稅,支付的這個款項可定義為來源于國內的收入。
如果在國外,委托一個外國機構(或個人)在國外提供服務,你們在當地支付外匯現鈔,這種支出不應認定為來源于國內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