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內資企業進口國外設備和原材料,如何可以免稅?流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免征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的情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2號
五、對生產重點文化產品進口所需要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等,按現行稅收政策的有關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救助打撈單位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31號
對救助局、打撈局為生產專業救助、打撈船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的關鍵件和設備,按1%的關稅稅率計征關稅(關稅稅率低于1%的,按實際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具體商品清單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薄膜晶體管顯示器產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5]15號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TFT—LCD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關稅。具體免稅貨物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三、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TFT—LCD產品生產企業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生產設備零配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免稅貨物清單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
成文日期:2007-01-31
字體:【大】【中】【小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第 44 號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經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1997年4月10日海關總署令第61號發布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同時廢止。
部 長 金人慶
署 長 牟新生
局 長 謝旭人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規范科技開發用品的免稅進口行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對科教用品進口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第三條 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規定所附《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執行。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科技開發用品的需求變化及國內生產發展情況,適時對《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進行調整。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應當直接用于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不得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五條 經海關核準的單位,其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
第六條 違反規定,將免稅進口的科技開發用品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有關單位在1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單位在3年內不得享受本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海關總署根據本規定制定海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
(一)研究開發、科學試驗用的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件;
(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室設備(不包括中試設備);
(三)計算機工作站,中型、大型計算機;
(四)在海關監管期內用于維修依照本規定已免稅進口的儀器、儀表和設備或者用于改進、擴充該儀器、儀表和設備的功能而單獨進口的專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件;
(六)標本、模型;
(七)實驗用材料;
(八)實驗用動物;
(九)研究開發、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醫療檢測、分析儀器及其附件(限于醫藥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優良品種植物及種子(限于農林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一)專業級樂器和音像資料(限于藝術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二)特殊需要的體育器材(限于體育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十三)研究開發用的非汽油、柴油動力樣車(限于汽車類研究開發機構)。
財政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6號)
2002-09-0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項目的管理,經國務院批準,對現行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現將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準的有關投資項目的稅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經批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含重大建設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在剩余額度內進口的商品,統一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即在項目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調整《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全部出口項目”)政策的實施辦法
(一)自政策調整實施之日起新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一律照章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項目投產之日起,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核查小組,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期5年,具體核查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核查后如情況屬實,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項目已返還的稅款,并依法予以處罰。
(二)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仍需繼續進口該項目項下設備的,仍執行免稅政策,但自項目投產之日起5年核查期內,有關部門需對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已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完成了設備進口的,對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前的產品出口情況不再核查,在政策調整實施之日后的剩余核查期內,對產品出口情況有選擇地進行調查。對于上述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依法進行處理。具體辦法由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新批準的全部出口項目進口設備5年內返還稅款的辦法,按照財政部、國家經貿委、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第42號]的規定執行。
三、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
今后一般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項目的申請。對生產性原材料、國務院規定的一律不予減免稅的20種商品以及各地為舉辦大型活動所需進口的車輛一律不予免稅。其他確需減免進口稅的商品,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從嚴把握,報國務院審批。
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