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對外銷售粉煤灰,直接購買我們粉煤灰的是為水泥廠供貨的個人或個體戶,他們需要我們不對他們開票,而直接對水泥廠開票。這種行為應該屬于虛開發票了。如何在此情況可行的情況下又不違反稅法規定呢,請老師給予幫助,十分感謝。我認為如果讓水泥廠和供貨個人簽定代購協議(但可能水泥廠不先預付貨款,個人把發票轉交給水泥廠時對收取的手續費也不開發票[這就是個人的違法與我公司沒牽連了]),這樣的話能說通么,老師有更好的方法么,請賜教?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對。讓水泥廠和供貨個人簽定代購協議,你們保留協議復印件備查。根據財稅字[1994]第026號通知,代購貨物行為不征增值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受托方不墊付資金; 2、銷售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 3、受托方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
如果我們收灰款不是收水泥廠的轉帳,而是收第三方的現金并且在帳面上可以看出來,這樣的話就無法用代購行為來解釋了吧,應如何化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呀,只要能證明第三方的資金是水泥廠先提供給第三方的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