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有些企業在發放獎金時,允許職工用發票來報銷抵帳,帳務處理是從企業福利費、教育經費或成本中開支,請問兩個問題:該企業法人代表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用發票來報銷抵帳的職工個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請告知具體依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法人代表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沒有具體文件規定。一般由企業承擔責任。用發票來報銷抵帳的職工個人構成偷稅的,要補交稅款和滯納金及罰款。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印制發票、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
(一)未經省級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私自印制發票;
(二)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私自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偽造、私刻發票監制章,偽造、私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四)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印制發票,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發票防偽專用品生產通知書”生產防偽專用品;
(五)轉借、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六)印制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未按規定銷毀廢(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單位私自印制發票;
(八)未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制定印制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規定印制發票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一)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
(二)私售、倒買倒賣發票;
(三)販運、窩藏假發票;
(四)向他人提供發票或者借用他人發票;
(五)盜取(用)發票;
(六)其他未按規定領購發票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一)應開具而未開具發票;
(二)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增值稅銷項稅額等內容不一致;
(三)填寫項目不齊全;
(四)涂改發票;
(五)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六)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
(七)虛構經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
(八)開具票物不符發票;
(九)開具作廢發票;
(十)未經批準,跨規定的使用區域開具發票;
(十一)以其他單據或白條代替發票開具;
(十二)擴大專業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十三)未按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十四)未按規定設置發票登記簿;
(十五)其他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一)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三)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
(四)自行填開發票入賬;
(五)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第五十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一)丟失發票;
(二)損(撕)毀發票;
(三)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以及發票登記簿;
(四)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五)印制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六)未按規定建立發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一)拒絕檢查;
(二)隱瞞真實情況;
(三)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四)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
(五)拒絕提供有關資料;
(六)拒絕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七)拒絕接受有關發票問題的詢問;
(八)其他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