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某企業向個人借款約定年借款利率24%,支付利息時稅前全額扣除,同時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請問:1、稅局要求個人取得利息收入要交營業稅有依據嗎?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有次聽課老師稱該條款中“貸款利率”含基準利息和浮動利率,而浮動利率已經放開,故支付24%利息時全額可稅前扣除,請問對嗎?浮動利率已經放開由各商業銀行自定有文件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向個人借款,借款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要作納稅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需按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計入財務費用。應由個人到地稅局申請代開發票。未達起征點的可以免稅(營業稅)開票。起征點一般為月收入2000到5000元。國稅函[2004]1024號,財稅[2002]208號,財稅[2003]12號。
總局規定的起征點在2000-5000元,具體標準在此幅度內由各地自定,所以你們還得咨詢一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標準。但一般是從高執行。即:5000元/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
2003-09-30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浮動利率已經放開由各商業銀行自定沒有具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