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截2006年底止,公司幾年來尚欠銀行技術改造貸款利息300多萬元,這些利息我們是按照權責發生的原責,按貸款利率按月計入預提費用帳,直到現在,銀行對此多次的發送債務催收通知進行催收.今年7月,縣地稅局來公司檢查有關所得稅事項時,要對這筆預提費用進行納稅所得調整.我們認為這是特殊的預提費用,如果銀行沒有免收了,我們作納稅調整,計交所得稅是對的,關鍵是銀行沒有免收,這是完全債務性的預提費用,不是如資產減值準備等類非債務性的預提費用。現地稅局來電通知,還是要我們進行納稅調整,計交所得稅,這種做法正確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種做法不正確。
參照京地稅企[2001]596號有關企業應付未付費用的扣除問題。
依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納稅人當期實際發生的如房租、利息等應在當期支付的費用,但由于資金困難等原因到期未付的,凡企業能夠提供證明其費用真實性的憑據,如合同、協議等,允許納稅人在當期扣除。
你提的問題具有普遍性,這個問題反映了稅法的前后矛盾,一方面強調權責發生制原則,另一方面又強調要據實扣除。我個人的觀點,對于不允許預提的費用,待取得合法憑證時,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多交的稅款或在實際發生的年度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