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在回答勘察設計企業支付分包款的納稅問題上,是否需要代扣代交分包單位營業稅,程立元老師與熊勇老師的回答不一致,請給予明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勘察設計企業不屬于營業稅條例列舉的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二)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三)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其他扣繳義務人規定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三)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四)分保險業務,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五)個人轉讓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其他無形資產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