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是一家白酒生產企業,只勾調灌裝,不釀造。請問我可不可以把白酒生產灌裝環節用的箱、盒、瓶、蓋等記入銷售費用中的包裝費,以降低納稅基數,來減少納稅,稅法中有相應的規定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
根據《細則》規定,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交納消費稅。對于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裝物已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沒收的部分,也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交納消費稅。
現行會計制度對包裝物的有關會計處理方法作了如下規定:
1.隨同產品銷售且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隨同所銷售的產品一起計入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因包裝物銷售應交的消售稅與因產品銷售應交的消費稅應一同計入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或產品銷售稅金)。
2.隨同產品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因此,應交納的消費稅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3.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待包裝物逾期收不回來而將押金沒收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這部分押金收入應交納的消費稅應相應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4.包裝物已作價隨同產品銷售,但為促使購貨人將包裝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包裝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沒收,沒收的押金應交納的消費稅應先自“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沖抵,即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沖抵后的凈額自“其他應付款”科目轉入“營業處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