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1我單位是1986年成立的服務性質的行業,請問從外邊購進手機贈送別人,還需交增值稅,視同銷售嗎?我們不是增值稅納稅人,還有銷售已使用過的汽車售價超過原值也應交增值稅嗎?去國稅交2總公司借給分公司款可以無償借款嗎?稅務局要根據關聯方業務核定利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需交增值稅,視同銷售,參見增值稅條例及細則。銷售已使用過的汽車售價超過原值也應交增值稅,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去國稅交
2、總公司借給分公司款不可以無償借款。稅務局要根據關聯方業務核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