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作為中央電視臺的一個下屬專業拍攝電視劇的單位,單位性質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款項來自于中央電視臺撥款,一直使用北京市財政局監制的銀錢收據。中央電視臺為了加強我單位電視臺拍攝的成本控制,對這單位的撥款形式作為一個改變,即每撥一筆款項要交付一定數量的電視劇,仍使用銀錢收據,款項性質是電視臺撥付電視劇經費或結算款。近日,在辦理新票購領時,北京市財政局票據審核人員認為我們這些款項是應稅行為,應補交營業稅等稅金,根據是北京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2005年發布的京財綜[2005]933號文件。我們經過學習相關文件,認為上級單位按撥付給我們的經費屬于上級撥付的事業費,盡管形式有變,但性質未變,不應作為應稅項目征稅。請問專家,我們的認識是否正確?如不對,錯在哪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們的行為屬于應稅行為,應使用正式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