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一:
新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執行中是否應理解為新辦的分公司,無論是否獨立核算,設置帳簿、開立帳戶,都由總公司匯繳所得稅,還去要稅務部門的批文嗎?
問題二:
從事銷售業務的公司,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專業從事所銷售貨物的公路運輸配送業務,是否就不是混合經營業務,可自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應理解為新辦的分公司,無論是否獨立核算,設置帳簿、開立帳戶,都由總公司匯繳所得稅,不需要稅務部門的批文。
2、
從事銷售業務的公司,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專業從事所銷售貨物的公路運輸配送業務,則不是混合經營業務,可各自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