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前一段時間在國外訂購了一臺設備,這里我們暫稱供應商為A(是一間國外公司),因時間原因,運費及拆裝費由另外一間服務公司完成,這里我們暫叫其B(是一間國外公司),在與A簽訂的合同中并未規定任何運費,所有的運費均體現在與B的合同中,但為順利清關滿足時間方面的需求,B的中方代理人C(是一間中國的薪櫬?砉??在清關時報給海關的是CIF價,這樣我們的運費就未在關稅中體現,但我們還是要將運費付給B,現B為資金周轉方便,要求我們與B和C同時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即由C代為收款并將款項轉付B,但我方已將一部分預付款以貿易項下的形式付給了B在國外的美元帳戶,現在剩余款項希望能以人民幣的形式付給C,之后再由C支付給B.目前有如下問題:
1.是關于運費問題并未在海關處體現,即未就多發生的運費交關稅,而直接將運費付給B或C,是否有問題,如有問題,現在已不能再在海關處體現了,如何處理?
2.之前給B的預付款走的是貿易項下,是否合理,是否應代扣代繳營業稅和所得稅?
3.我們已支付給了B一部分款項,剩余款項以人民幣轉付給C是否可以?中間是否還需要補充什么手續,對我方有無不利影響?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個人認為應該按實際的CIF價格補交關稅,并將剩余運費付給B。如果服務及勞務的地點在境外,不需要代扣營業稅,但應代扣所得稅。
具體執行應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