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專家:我公司是廣州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現需進行土地增值稅的結算。我公司曾發生一筆利息,但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請問:
1) 在扣除項目金額中是否可套用穗地稅發[2005]106號文中的第二章第六條的第3.(3),即“房地產開發費用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2) 文件所說的“10%以內計算扣除”,1-10%的幅度很大,稅局是如何確定按1%還是按10%計算扣除?是否稅局說按多少就多少?或是按利息金額的大小來確定?
致謝
2008年1月22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適用。
2、一般就是按1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