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1、如我們3月份發的一季度獎金3000,可不可以分成前3個月呢?還是必須跟3月份工資和并一塊交個稅呢(例如:1月份工資 1200,2月份工資 1200,3月份工資 1200, 是按1200+3000=4200交稅呢?還是把3000除以3,然后分月補交個稅?)
2、我們08年2月發放07年年終獎,13萬多,07年度沒有預提獎金,這個成本是放在08年還是放在07年度呢?如果放在07年度,然后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嗎?
3、我們過年過節員工聚餐的餐費、一起活動的娛樂費能進“應付福利費”然后稅前扣除嗎?過節費是進入“應付工資”還是進“應付福利費”?應付福利費中
醫藥費是不是什么就醫及買藥的費用都可以?
4、從福利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困難補助能否根據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四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交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3月份發的一季度獎金3000,不可以分成前3個月,必須跟3月份工資和并一塊交個稅(例如:1月份工資 1200,2月份工資 1200,3月份工資 1200, 是按1200+3000=4200交稅)
2、08年2月發放07年年終獎,應放在07年度,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過年過節員工聚餐的餐費、一起活動的娛樂費可以進“應付福利費”按福利費標準在稅前扣除,過節費是進入“應付工資”。
醫藥費包括就醫及買藥的費用
4、從福利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困難補助可以根據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第四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免交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