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廈門某企業2007年度獎金到2008年上半年才考核確定并實際發放,2007年末沒有也無法準確預提該獎金。請問:該支出能否在2008年稅前扣除?根據是廈門市地方稅務局摘轉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二00一年八月九日廈地稅發[2001]128號)(上述福建省地方稅務局文件文號是閩地稅政二[2001]23號)“ (一)8、納稅人發生的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稅前扣除項目,凡確屬發生并取得適當憑據的,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可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確屬發生但跨年度取得適當憑據的,允許在取得適當憑據年度稅前扣除。”稅務人員有的答復可以,理由如上;有的答復不可以,理由是違反配比原則。請老師指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能在08年稅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