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銷售給子公司產品時,如果全部銷售,售價低于市價,有無問題?
2.手機話費如何進行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有問題。
2、標準以內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各地自定,北京市規定為人均月3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為預防這類情況的發生,企業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8號)規定,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是指,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申請預先約定關聯交易所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用以解決和確定在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問題時,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則,依本規則所進行的會談、審核和評估、磋商、預約定價安排的擬定和批準,以及監控執行等項具體管理工作。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