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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院校: 根據國務院指示精神,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決定進一步擴大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經商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五類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享受本條免稅優惠政策應符合以下條件: 1、資金來源應是五類企業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下同); 2、進口商品用途: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不包括成套設備和生產線)或維修; 3、進口商品范圍: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設備(即不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 (二)征免稅手續辦理程序: 1、進口證明的出具:由有關部門根據本條第(一)款第1、2點的規定出具《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格式見附件一),其中:鼓勵類、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由原出具項目確認書的部門出具(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準設立的上述企業由原審批部門出具);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由原審批部門(具體部門詳見本通知第二條第(一)款第1點)出具;產品出口型企業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由頒發《外商投資產品出口企業確認書》和《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確認書》的外經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外經貿廳局出具。 2、征免稅證明的辦理: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憑企業提交的上述進口證明、合同和進口許可證明等有關資料,并審核進口商品范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3點的規定后出具征免稅證明。 (三)特殊規定: 1、凡五類企業超出本條第(一)款第2點界定范圍進行技術改造的,其進口證明應由國家或省級經貿委按審批權限出具《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格式見附件二)。 2、五類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設備更新維修或技術改造,需進口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商品,如確屬國內同類產品的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歸口管理該類產品的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出具《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格式見附件三),直屬海關憑上述證明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或《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及合同和進口許可證明等有關資料辦理設備及配套技術的免稅審批手續。 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一)享受本條免稅優惠政策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單位應是經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廳局批準,設立在外商投資企業內部或單獨設立的專門從事產品或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 2、資金來源限于在投資總額內; 3、進口商品范圍: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指不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但僅限于不構成生產規模的實驗室或中試范疇,也不包括船舶、飛機、特種車輛和施工機械等。 (二)征免稅手續辦理程序: 1、項目確認書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機構的審批權限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對外經貿部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計委、經貿委、外經貿廳局按照本條第(一)款第1、2點的規定出具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項目確認書。項目確認書的格式和內容與署稅(1997)1062號文所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相同。 2、征免稅證明的辦理: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憑上述項目確認書及有關資料,比照署稅〔1997〕1062號文的規定辦理。 三、對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由國務院批準后另行發布,下同)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除國發(1997)37號文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有關手續比照署稅〔1997〕1062號文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對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項目目錄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外利用自有資金進口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商品范圍及免稅手續比照本通知第一條對五類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符合本通知規定免稅進口的貨物為海關監管貨物,企業不能擅自出售和轉讓。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而被替換的設備,如在本企業內繼續使用,海關按監管年限進行管理,在監管年限內出售和轉讓給其他可享受進口設備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的,可免予補稅,否則應照章征稅。 六、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與進口地海關要加強聯系配合,提高辦事效率,直屬海關經審核無誤出具《進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后,盡快通知進口地海關辦理免稅驗放。如企業所在地系非直屬海關所在地,可由所在地處級海關受理初審,報送直屬海關核準,出具征免稅證明。總署將組織力量,盡快補充和調整《減免稅管理系統》,將此項稅收優惠政策納入計算機管理。 七、此項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的部門多、政策性強,各海關要認真學習領會文件精神,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免稅范圍。要主動與地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聯系,做好宣傳工作。 八、本通知自1999年9月1日起實施,但已征收的稅款不予退還。在此日期以后報關進口,尚未辦結征稅手續的,按本通知的規定辦結免稅手續后,予以免稅結案,已征收的保證金準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