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私車公用稅務有何政策?依據是什么?會計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
•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二○○六年三月六日
• 《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