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一家汽車生產廠,母公司在西安,現在深圳成立一生產基地,因為整車生產經營權發改委一直沒有批下來,我們只好在深圳成立西安分公司(該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所得稅在西安匯總申報.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申請不了進出口經營權,只有西安總公司一起出口到海外,請是否可以由深圳直接將車輛調撥過去,不用開發票?不用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如果交納,有何法律法規或文件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不用開發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當視同銷售,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該規定強調“視同銷售”必須具備兩件條件:一是統一核算,二是“用于銷售”。如果是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各自獨立核算,毫無疑問,二者在會計上應當分別確認收入,分別計算納稅。這屬于正常銷售,而不是視同銷售。在總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的情況下,主要看是否“用于銷售”。如果“用于銷售”則視同銷售,反之不視同銷售。
國稅發[1998]137號《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國稅函[2002]802號文件進一步補充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稅發[1998]137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那是要開票的。做銷售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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