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承擔外省一工程監理任務(工期2年以上),客戶單位要求我公司收取監理費用時須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當地開發票(營業稅費交當地稅務機關),根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但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有規定:(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下同)、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請問我公司可以申請填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當地開發票(營業稅費交當地稅務機關)嗎?急盼答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填開《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當地開發票。按財稅[2003]16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