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單位房屋需要拆遷,請問搬遷補助費收入,是否要交稅?若有交,應交哪幾種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地上建筑物的補償要征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營業稅。不征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是否征收印花稅無明確的文件規定。我認為不屬于印花稅條例列舉的合同,不應征收印花稅。
地上建筑物的補償要征營業稅,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087號)第一條“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建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收入,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
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
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8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文號 財法字[1995]006號
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城市的規劃改造工作,經研究,現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于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于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企業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加強管理。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五、本通知印發之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