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單位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每年局根據財政的批復給我們下達工資總額。我對工資總額的構成想請教老師。國務院批復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及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解釋中提到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范圍中(一)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提到: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上下班交通補貼及洗理費等。是不是在工資中列支的交通補貼及洗理費可不納入工資總額?另外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更不明白,特請教老師。另外 國家統計局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中提到“關于會計、統計上的工資總額。原《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一律按應付數統計,考慮到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這次取消了這一條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統計上(包括銀行現金統計中的工資統計)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應按實發數,會計上則按應發數。但對逢節日提前預發下月的工資,在國家統計局的工資統計中仍應統計在應發月工資總額中”。特請教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交通補貼及洗理費可不納入工資總額。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也不納入工資總額。按實發數統計。
以上是統計方面的規定,稅法關于工資的組成按下文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
第三章 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七條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一)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三)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四)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五)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六)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七)獨生子女補貼;
(八)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