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剛才您解答的問題我已看到,謝謝!另外想問不列入工資總額的項目中提到:集體福利事業補貼、集體福利費等。是不是可在工資外列支或以現金的形式發給職工。
另外 國家統計局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中提到“關于會計、統計上的工資總額。原《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一律按應付數統計,考慮到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這次取消了這一條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統計上(包括銀行現金統計中的工資統計)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應按實發數,會計上則按應發數。但對逢節日提前預發下月的工資,在國家統計局的工資統計中仍應統計在應發月工資總額中”。這里提到的“應發和實發”怎么理解?特請教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集體福利事業補貼、集體福利費等可在工資外列支或以現金的形式發給職工,計入應付福利費,按工資的14%在稅前扣除。
應發是指應付工資的貸方數,實發數是指應付工資的借方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