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們單位是一個核定征收企業,是做教育交流的,現在因為虧損準備清算,但是賬上目前還有一筆30多萬的其他應付款沒有錢支付了,往來單位同時也是我們的大股東,他們也并不是說不要我們還了,只是我們想還也還不起,因為賬上確實已經沒有錢了,其他可以變現都變現了,當時這筆錢是因為公司經營困難,急需要資金,所以往來單位就借給了我們這一筆錢.現在事務所給我們的答復是這個要強制做收入要交所得稅的,但是稅法不是規定因為債權人的原因無法支付才要做收入的嗎?我們這種情況稅局也會認定為要做收入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會認定為收入。但可以彌補虧損。
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核定征收也可以彌補虧損。沒有文件規定核定征收不能彌補虧損。稅局只能強制企業執行。而不能強制企業的股東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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