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看來51655問題的回復,我有點不解(1)如果留抵稅額不做專門的賬務處理,那么實現銷售收入時也就不能做應交消費稅的計提,而在月末是否應該根據應交消費稅與留抵消費稅的差額進行未交消費稅的計提工作,賬務處理:借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 應交稅費——消費稅(未交消費稅)呢?
(2)根據老師的補充回復,購進應稅消費品時做了相應的留抵消費稅的賬務處理,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實現銷售收入時也應做應交消費稅的計提,即: 借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 應交稅費——消費稅(應交稅金),這樣月末再結轉應繳納的消費稅,從理論上講應該不存在什么為題,可是這樣會造成成本與收入不配比,因為在購進時我們做了留抵稅額的專門賬務處理,原材料中就不含消費稅了,但在銷售時,我們確定收入時是含消費稅的。
不過上面兩種處理方法最終的營業利潤沒有發生變化,但毛利率差別很大,請問老師我應如何做賬務處理比較合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應該根據應交消費稅全額計提。
(2)就按你所描述的情況處理。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購進應稅消費品時做借:原材料,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貸:銀行存款,實現銷售收入時做應交消費稅的計提,即: 借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 應交稅費——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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