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問題一、增值稅規定,包裝物押金:”啤酒黃酒以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均并入收入額計算銷項稅。
消費稅規定:包裝物押金:“酒類”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均并入收入額計算銷項稅。
但練習題上講處理為:增值稅與消費稅的基礎是一樣的,都是“啤酒與黃酒以外”的所裝物押金,是教材錯還是練習題錯?
問題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關于出售舊的自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非油艇類),是否跟油艇類一樣的規定,超過原值的按4%減半征收,未超過原值的不征收?因為實務中我公司就出售過舊的固定資產,因未超過值就在稅務局代開發票,但未征稅。是教材錯了,還是實務中稅務人員操作錯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教材是正確的。
二、超過原值的按4%減半征收,未超過原值的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