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你好!
咨詢一個關于傭金是否計提營業稅的問題,我公司是一家外貿企業,國外的公司或個人為我公司在國外提供勞務,我公司要給對方支付傭金,我在納稅俱樂部的網站搜索了,根據學員的提問,老師回答有兩種,一種認為勞務發生在國外,不用計提各種稅金。另一種認為,應該計提營業稅和所得稅。我們查詢了新的營業稅實施細則,在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我們認為雖然勞務發生在國外,但根據新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我公司是接受勞務的單位在境內,我公司就成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行的日期是2009年1月1日。2008年以前發生的向我公司的這種業務,是否不用代扣營業稅。以前營業稅實施條例只規定提供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并沒有提到接受勞務單位在國內。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向我公司上面這種支付傭金,如果支付給國外的企業和個人,除代扣營業稅外,還代扣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嗎?依據是什麼?如果我公司給國外支付了一筆10000美金的傭金給單位或個人,該計提那些稅金,有區別嗎?分別是多少,我希望老師這次能詳細一點回答我的問題,使我徹底明白。我咨詢很多人,他們也不是特別清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的理解是正確的。雖然勞務發生在國外,但根據新的營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你公司是接受勞務的單位在境內,你公司就成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2008年以前發生的向你公司的這種業務,不用代扣營業稅。你公司上面這種支付傭金,如果支付給國外的企業和個人,除代扣營業稅外,不需代扣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所得稅遵循的是勞務發生地原則,營業稅遵循的是機構所在地原則。如果公司給國外支付了一筆10000美金的傭金給單位或個人,只需代扣代繳營業稅。不代扣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