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有以下兩個問題請專家解疑
一、我司係中外合資企業,在08年時將06年及07年的未分配利潤分配給股東,當時只
匯出外資比例80%的利潤總額,現不解如下:向國稅申報利潤轉出時,以國稅要
求的利潤率下所產生的利潤額申請,當時稅務機關也批了,現卻告知我司:利潤
分配轉出只能以原始利潤總額轉出,稅務機關要求企業『自查申報』,自查後也按規定補繳所得稅,為何因利潤率調高後的所得稅要繳,利潤總額調整匯出的部份卻說要補稅呢?
二、我江西另一企業,3月份時收到當地財政的國稅增值稅稅收獎勵228000元,列為營業外收入,第一季度因此筆收入而有280000的利潤,請問第一季度必須依此繳納企業所得稅嗎?另年末時如果利潤是虧損的情況,國稅是否應給予全數退稅?
急急急!煩請專家儘速解惑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只要匯出的是08年以前的利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08年以后的利潤就要補交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號。
二、第一季度必須依此繳納企業所得稅,年末時如果利潤是虧損的,國稅應給予全數退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請問調高利潤率是怎么回事?為什么不按帳面利潤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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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把不合理的費用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就正確的。但對外方股東支付利潤不應該按納稅調整后的利潤執行,而應按實際匯出的利潤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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