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是一設計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設計回來后分配到分公司進行設計,項目完成后,甲方將設計費支付給總公司,總公司再將設計費撥入分公司,
請問:與甲方決算時總公司已開具稅務發票(5%),總公司將設計費撥付分公司時,分公司是否需要開具稅務發票?若要?稅發依據?稅率按何種稅率?是否存在重復納稅?分公司會計科目如何設置?若不用開具票據,稅發依據?分公司會計科目如何設置?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總公司將設計費撥付分公司時,分公司需要開具稅務發票.稅率5%。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及營業稅條例及細則。存在重復納稅,如果是勘察設計勞務,可以不重復納稅。分公司做主營業務收入。
關于勘察設計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45號
2006-12-22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勘察設計單位分包或轉包勘察設計勞務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明確如下:?
對勘察設計單位將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設計總包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勘察設計單位或個人的勘察設計費后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