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由于進出口的行業特性,收入成本較大,但是毛利率較低,甚至有些為虧損,因此如果按照收入和成本的比例進行繳納印花稅,稅賦很重,也不合理,因此以往采取按照收入加成本的40%做為計稅基礎進行繳納,請問是否有文件做為支持,另外稅法上在這一塊是不是有相關的優惠條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印花稅的征稅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合同征收,有合同就交印花稅,沒有合同就不交。另一種是核定征收的方式,就是不論是否有合同,一律按購銷金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稅。
核定征收印花稅已成為不少稅務機關對印花稅的主要征收方式.因為稅務機關對企業是否有合同無法掌握,也無法控制.當然如果納稅人確實沒有合同,那么可以拒不執行. 一般按收入的50%-80%核定視為有合同征收印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50號
四、核定征收印花稅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征,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 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核定征收印花稅通知書,注明核定征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印花稅計稅依據。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印花稅基礎資料庫,包括:分行業印花稅納稅情況、分戶納稅資料等,確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模型,保證核定征收的及時、準確、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明確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范圍、核定依據、納稅期限、核定額度或比例等,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