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1、新《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消費稅。請問“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具體是指什么?
2、為什么財稅(2006)33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的第1項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適用稅率(單位稅額)已廢止,此與新消費稅率表的相關稅目都一致?還是因為新稅率表已增加此子目,故以前的文號相應的應廢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個人認為是指在零售環節金銀首飾應交的消費稅。
2、因為新稅率表已增加此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