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您好!
我公司有房屋兩套(高層辦公樓),一套出租,一套自用。由于現在兩證合一,房產證上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土地使用面積都有。去年交納土地使用稅時,地稅局不管是出租還是自用,都按房產證上的土地面積讓我們交納,說房屋雖然出租,但土地使用權歸我們。所以應由我們交納。但今年他們又有新的說法,說出租的房屋的土地使用稅應由承租人交納,不用我們交納,我們只交納自用房屋的土地使用稅就行。如果讓對方交納,該怎樣交納。不知地稅局兩種做法,哪一種是對的。我看了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是使用土地的人。向我們給別人出租房屋,由于是高層,房屋面積是300M2,而土地面積大概是25M2,到底我們給別人出租的是房屋的使用權,還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稅到底該由誰來交納。麻煩老師解答并提供相應的文件。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國稅地[1988]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