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擁有土地使用權,某公司計劃出資以獲得未來商場部分產權,我公司計劃將剩余產權出租給該公司,請問如何才能稅負最低?如果采取代建房形式,應如何操作?需注意那些問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租金收入需繳納營業稅及附加(5.5%)、房產稅(12%)、印花稅(千分之一)和企業所得稅。
房屋開發公司承辦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統建房,如委托建房單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有關部門的建設項目批準書以及基建計劃,且房屋開發公司(即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同時符合“其他代理服務”條件的,對房屋開發公司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按“服務業”稅目計征營業稅,否則,應全額按“銷售不動產”計征營業稅。這里所說的“其他代理業務”是指受托方與委托方實行全額結算(原票轉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的業務。